更新时间:2026-01-15 10:34 来源:牛马见闻
因此例如另外
<p></p> <p></p> <p></p> <p> [ 澳[门特区初级法院前日正式开庭审理一宗涉及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贿选案件,涉案提名委员会「澳门公义」受托人李少坤及相关人员被控违反《立法会选举法》贿选罪。这是澳门特区二零二四年对《立法会选举法》作出重要修订,核心目标是进一步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执行机制,同时优化选举全流程规范,强化选举公平、公正、廉洁的属性,加强对选举秩序的保障,防止干扰、舞弊等行为之后,首宗被起诉及由法院审理的实施选举犯罪的案件,因而引发社会各界对选举公平性的广泛关注。</p> <p> 根据初级法院的庭审信息显示,本案核心指控为李少坤涉嫌联同他人通过提供免费旅游、餐饮服务及实物礼品等方式,诱使逾二百名澳门居民在其所属提名组别的提名确认申请表上填写个人身份数据并签名,以达到向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递交有效提名的目的。涉案礼品包括印有「请投该组别一票标语的洗衣液及雨伞等,相关费用均由李少坤个人出资承担。</p> <p> 根据澳门《立法会选举法》相关规定,贿选罪情节严重,最高可判处八年监禁,且不得适用缓刑,亦不得以罚金等其它刑罚替代监禁处罚,凸显澳门特区对选举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此次案件并非个例,澳门廉政公署在第八届立法会选举期间也曾查处两宗选举违法案件,其中一宗为选民涉嫌公开索要贿赂以承诺特定投票意向,另一宗为涉案人员在选举当日通过社交软件群发竞选宣传信息,两案均已移送检察院处理。</p> <p> 此显示,澳门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制与高效的执法司法协作,构建起全方位的选举监督体系,此次贿选案的审理再次释放出「维护选举公平、零容忍选举违法」的强烈信号。目前该案庭审仍在进行中,法院将结合涉案证据、当事人陈述及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后续审理结果将由法院依法公布。</p> <p>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会选举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因实施选举犯罪而科处的刑罚,得加上中止行使政治权利两年至十年的附加刑」。因此,倘若初选及终审的结果,案中嫌犯倘是罪名成立并被量刑,将会丧失参选权利。</p> <p> 实际上,选举是民主政治的核心环节,其公平性与公正性依赖法律的严格保障。实施选举犯罪的行为是属于破坏民主选举的行为,犯行者本身就缺乏对民主选举的敬畏及尊重,因而不应享有被选举权。因此,实施选举犯罪并因此丧失参选资格,是各国及各地区规范选举秩序、遏制违法竞选的重要制度设计,核心要义在于通过剥夺违法者的参选权利,维护选举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选民与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p> <p> 综合各国各地区的案例,常见的选举犯罪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其一,是贿赂型选举犯罪:以金钱、财物、电子礼品、消费活动等直接或间接利益为诱饵,收买选民、代表或选举工作人员,诱导其改变选举意愿、放弃投票或为特定候选人投票,意图使某特定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或以利益许诺促使其它候选人退出选举,此类行为是破坏选举公平的典型情形。例如,通过微信红包转账、提供旅游休闲服务、许诺当选后分发集体资产等方式拉票贿选,均属此类范畴。</p> <p> 其二,是暴力威胁与胁迫型犯罪:以暴力、恐吓、侮辱、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迫使选民无法自由表达选举意志,或阻碍选举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甚至组织社会闲散人员起哄闹事、围攻选举现场,干扰选举秩序的正常进行。</p> <p> 其三,欺诈与舞弊型犯罪: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名单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或通过虚假委托投票、造谣诽谤竞争对手等欺骗手段,扭曲选举的真实性。例如,编造竞争对手的不实负面信息并通过网络传播,误导选民判断,即属此类行为。另外,鼓动选民不投票或投废票、白票等,也是属于此一类型的破坏民主选举的行为。</p> <p> 其四,是报复与压制型犯罪: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压制不同意见,阻碍选举监督工作的开展,此类行为直接侵犯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进一步破坏选举生态。</p> <p> 实施选举犯罪后丧失参选资格,并非单纯的行政处罚,而是基于法律对选举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其依据与规则具有明确的法定性。而资格丧失的时间效力:参选资格的丧失通常自犯罪行为查实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对于已当选的,资格丧失具有溯及力,其当选结果自始无效;对于未当选的,实时取消其后续参选资格。部分地区法律还规定,犯罪记录消除前,参选资格持续受限,例如部分国家规定的「犯罪后六年内不得参选」规则,而澳门特区则是「得加上中止行使政治权利两年至十年的附加刑」。</p> <p> 实施选举犯罪而丧失参选资格,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限制,更具有维护选举秩序的公共价值。从个体层面看,除丧失参选资格外,犯罪主体还将承担刑事处罚责任,如监禁、罚金等;若为公职人员,还将被给予政务处分或开除公职。从社会层面看,这一制度能够有效遏制「花钱买官」「暴力竞选」等乱象,净化政治生态,保障政权治理的合法性与公正性。从制度层面看,通过明确「违法必失权」的规则,强化法律对选举活动的约束力,引导候选人依法参选,保障选民的真实意愿得以体现,最终维护民主政治的根基。</p> <p> 当然,选举犯罪的认定需以司法机关或选举管理机构的正式认定为准,参选资格的丧失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其余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剥夺他人参选资格。同时,公民对选举犯罪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严禁打击报复。</p> <p> 预防和打击选举犯罪是维护选举秩序、保障民主权利的系统工程,需坚持「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的原则,从制度完善、监督强化、惩戒震慑、意识提升等多维度协同发力,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其中一项措施,是细化选举行为「负面清单」,明确界定贿赂、暴力、欺诈等选举犯罪的具体情形,对微信红包拉票、变相利益许诺等新型违纪违法情形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并将其「入刑」及丧失选举资格的附加刑,让参选者清晰知晓行为边界。另外,对破坏民主选举犯行的无被选资格者的「附加刑」,并修订为终身剥夺其作为立法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中的候选人的权利。</p> <p> 这样,澳门的选举制度就将进一步从程序性规范转向安全导向、资格先行、零容忍违规的新阶段,彰显在国家安全及特区政治安全底线下的民主发展路径。澳门特区的选举法律制度就将更臻完善,贯彻执行「爱国者治澳」原则就更具有法律保障,澳门特区的法制建设就更为完备。</p>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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